个人无偿将房产赠与他人,双方涉及缴纳什么税?
发布日期:2024-10-08 13:03:34 浏览次数:
现实生活中,出于各种原因,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情况时有发生。例如将房产用于公益性质的捐赠、私人之间的馈赠、亲朋好友间的赠与、赠与持股的公司。
发生相关情况时,大家都会比较关心是否要交税。我们一起来捋一下赠与方和受赠方的税务处理~
税种 | 赠与房产类型 | 税率 | 计算公式 | 其他免税的赠与情形 |
增值税及附加 | 不足2年的住房 | 5.6% | 转让收入/(1+5%)×5.6% | (1)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产√离婚财产分割;√无偿赠与直系亲属;√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;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,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、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;(2)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赠与行为 |
北上广深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 | 5.6% | (转让收入-购置原价)/(1+5%)×5.6% | ||
非住房 | 5.6% | (转让收入-购置原价)/(1+5%)×5.6% | ||
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 | 免征 | |||
北上广深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 | 免征 | |||
土地增值税 |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非住房 | 30%-60% | [转让收入-评估价格-合理费用]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 | (1)以继承、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产。赠与是指将房屋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(2)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将房产赠与教育、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 |
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非住房 | [转让收入-购置原价×(1+5%×n)- 合理费用]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 | |||
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和原购房发票的非住房 | 由各省确定核定征收税率 | 转让收入×核定征收税率 | ||
住房 | 免征 | |||
印花税 | 非住房 | 0.5‰ | 所载金额×0.5‰ | 将房产赠与政府、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、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|
住房 | 免征 | |||
个人所得税 | 不涉及 |
不足2年的住房
(1)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产
√离婚财产分割;
√无偿赠与直系亲属;
√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;
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,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、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;
(2)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赠与行为
北上广深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
非住房
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
免征
北上广深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
免征
能提供评估价格的非住房
30%-60%
[转让收入-评估价格-合理费用]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(1)以继承、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产。赠与是指将房屋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
(2)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将房产赠与教育、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
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非住房
[转让收入-购置原价×(1+5%×n)- 合理费用]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和原购房发票的非住房
由各省确定核定征收税率
转让收入×核定征收税率
住房
免征
非住房
0.5‰
所载金额×0.5‰
将房产赠与政府、学校、社会福利机构、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
住房
免征
不涉及
❉注:转让收入一般由税务部门按市场价核定。
税种 | 税务处理 | 其他免税的赠与情形 |
所得税 | 受赠方为个人: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=(接受房产的公允价值-受赠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)x20% | 参照前述赠与方免税的赠与情形 |
受赠方为公司:1、 将接受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,采用公司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、 特殊情形:如个人股东将房产赠与持股的公司,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的,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,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| ||
契税 | 按照房屋市场价格/(1+5%)*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| 1)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(2)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“加名”“减名”“更名”或“变更共有份额”(3)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|
印花税 | 与赠与方的处理一致 |
参照前述赠与方免税的赠与情形
2、 特殊情形:如个人股东将房产赠与持股的公司,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的,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,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
按照房屋市场价格/(1+5%)*适用税率缴纳契税
1)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
(2)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之间的房屋权属“加名”“减名”“更名”或“变更共有份额”
(3)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
与赠与方的处理一致
注:小规模纳税人(包括自然人)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“六税两费”减半征收政策。
政策:财税〔2016〕36号附件3、财税〔2016〕36号附件1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、财税字〔1995〕48号、财税〔2008〕137号第二、三条、国税函[2010]220号第七条、财税[2006]21号第二条、《印花税法》、财税〔2009〕78号、《企业所得法》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、《契税法》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
个人无偿赠与房产行为,双方都涉及纳税,各税种的免税范围也不尽相同,大家需要对照自己的情况判断自己是否需要缴税。如果符合免税条件,注意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免税申报。
个人除了会赠与房产外,可能还会赠与实物、股权等,后续我们将陆续发布个人无偿赠与其他资产的相关文章,大家敬请持续关注!!!